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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海口警企联动斩断盗窃换电站电池“黑手”

发布时间:2026-10-21 00:32   浏览次数:次   作者:

原标题:严惩!海口警企联动斩断盗窃换电站电池“黑手”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 记者 王燕珍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新形态就业劳动者,解决骑手的后顾之忧和充电安全隐患,截至目前,海口铁塔公司已在海口的大街小巷设置了200个左右的换电服务网点,服务海口市外卖、快递骑手约1万名。但是,海口铁塔公司近日多次通过后台数据监控平台发现有不法分子偷盗换电站电池。海口铁塔公司表示,在警方介入调查后,目前已有涉嫌盗窃电池的嫌疑人被拘留甚至判刑,该公司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强化警企联动,严厉打击破坏、偷盗的犯罪行为,坚决斩断盗窃电池的“黑手”,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如发现偷盗、故意损坏换电站电池的行为可立即举报。

视频截图,一男子涉嫌盗走换电柜电池,图片由海口铁塔公司提供

这些人盗走换电电池 被监控拍下作案过程先后落网

7月26日,海口铁塔公司发现该公司在琼山区的多个换电柜共计十余组电池被盗,已向辖区警方报案;7月31日,海口铁塔公司发现金鹿花园换电柜有电池丢失,并找到证据报案,目前国兴派出所已受理此案。

无独有偶,类似的换电电池盗窃案件从今年年初以来也陆续发生,在铁塔公司报案后,海口警方已先后侦破数起换电站电池被盗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也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比如今年年初,海口铁塔公司从后台数据监控到该公司在五指山路民源小区等地换电柜的电池有丢失的情况,通过查看站点所设的监控发现,疑似是一名男子多次通过一些手段非法占有换电柜的电池不还。2月1日,海口铁塔公司向美兰分局海府路派出所报案。海口警方在介入调查后,很快抓获了嫌疑男子何某。经查,何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并对盗窃电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由法院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

不久前,海口铁塔公司通过现场巡查和通过查看站点所设的监控发现,有一名男子先后在三个月内在海口昌茂澳洲园、汇景骏园站和喜来园站等地的换电柜疑似非法套取该公司多组电池未归还。5月9日,海口铁塔公司维护员在南沙路美食城换电站日常巡检时发现嫌疑男子后,立即向辖区金宇派出所报案。随后,警方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时在该男子的家中收缴了4组涉案电池。经查,该男子李某某是一名外卖骑手,目前海口警方正进一步调查此案。

破坏偷盗换电设备属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有奖!

近年来,外卖、快递骑手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力量,但他们在出行时深受电池和充电的困扰。为此,海口铁塔公司本着央企“服务民生”的原则,打造了智能换电业务,从2019年9月起,铁塔换电在海口市开始运营并投放电池,经营模式为共享换电模式。目前业务方向主要是为“两新”群体提供便捷服务,服务全市约1万名外卖、快递骑手。

打开“铁塔换电”手机APP,现场扫码换电,只需15秒就能快速实现电动车满电续航,海口铁塔公司面向外卖、快递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换电服务,因换电快速、便捷,极大地提高了骑手的工作效率,受到广大骑手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将“黑手”伸向了换电柜里的电池,通过盗窃电池获利,挑战法律底线。

“用于换电的电池,变现价值并不高。而且我们在换电柜、电池上均已加入了技防手段,任何盗窃、破坏犯罪行为都将记录在案,并受到法律的严惩!”海口铁塔公司表示,该公司将加强各个点位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后台程序及人员全时段巡查等手段来进行防控,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强化警企联动,严厉打击偷盗、故意损坏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换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海口铁塔公司温馨提示:铁塔换电的电池属国有资产,盗窃、倒卖和销赃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海口铁塔公司也鼓励有责任心的骑手共同参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活动中,如发现偷盗、故意损坏换电站电池的行为,欢迎大家提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如查证线索有效即奖励铁塔换电套餐3个月。

普法小知识:

故意损坏换电设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故意偷盗换电资产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7年8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第一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王燕珍)